福州市长乐区社会工作者协会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

福州市长乐区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

尊重服务对象,全心全意服务

第一条 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对服务对象负责,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增进其福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以此谋取个人私利。

第二条 遵循平等原则,不因服务对象的性别、年龄、户籍、民族、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教育程度、身体状况、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须履行对服务对象的告知义务,使其了解在服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工作者应在机构授权和个人能力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的自我决定权。社会工作者应告知服务对象,当其行为对自身、他人及社会存在潜在或可预见的危害时,自我决定权将被限制。对于缺乏自决能力的服务对象,应采取合理步骤,保障其权益。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必须对工作中所获得的服务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社会工作者需要公开涉及服务对象隐私的信息前,须征得服务对象或其授权代理人的同意,告知服务对象或其授权代理人公开信息可能出现的后果,且在公开信息时只提供必要信息或匿名处理。

信任支持同事,携手共同成长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应主动与同事分享知识、经验、技能,互相促进,共同成长。尊重其他社会工作者、专业人士和志愿者的意见、建议和工作方法,理解和接纳不同意见。不得因为同事间的分歧和争议而影响服务对象利益。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应与机构内外的专业人士相互配合与协作,适时提供转介服务。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应对其他社会工作者的能力、表现及服务工作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对同事违反专业要求的言行予以提醒,对同事受到与事实不符的投诉予以澄清。

 

推动机构发展,践行专业使命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应认同社会工作的使命及目标,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机构和行业权益,按照职责开展专业服务。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为社工的建设建言献策,完善行业的规章制度和服务程序,通过合理的、建设性的行动提高服务效能。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维护社会工作机构的形象和声誉,在发表公开言论和进行公开活动时,应表明自己代表的是个人还是机构(站点)。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督导、培训等活动。

 

 

福州市长乐区社会工作者协会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