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制度
福州市长乐区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凝聚力,依据本会《章程》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完善诚信自律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也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五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机构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申请入会者应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一)单位会员:
1、法人证照或相应的机构证书复印件;
2、单位情况介绍;
3、其他。
(二)个人会员: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相关领域取得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3、其他。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会员证,并予以公布。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八)宣传社会工作,促进本区社会工作的发展;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同时可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本会进行日常联络;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本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册,会员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更新信息。本会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相关网站、会刊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按本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第十五条 本会负责组织实施诚信自律公约,并对会员遵守诚信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向会员宣传国家和本市行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管要求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也可请求本会秘书处进行调解,以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八条 本会处分会员,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无法通知的应通过相关网站、会刊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如被剥夺政治权利、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第二十条 会员如对理事会处分或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