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社会工作者协会

会员管理制度

福州市长乐区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凝聚力,依据本会《章程》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完善诚信自律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也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机构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申请入会者应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一)单位会员:

1、法人证照或相应的机构证书复印件;

2、单位情况介绍;

3、其他

(二)个人会员: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相关领域取得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3、其他。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会员证,并予以公布。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活动、接受本提供的服务;

(二)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八)宣传社会工作,促进本区社会工作的发展;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同时可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本会进行日常联络;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本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册,会员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更新信息。本会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相关网站、会刊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按本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第十五条  本会负责组织实施诚信自律公约,并对会员遵守诚信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向会员宣传国家和本市行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管要求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也可请求本会秘书处进行调解,以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八条  本会处分会员,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无法通知的应通过相关网站、会刊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一)年不缴纳会费;

(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如被剥夺政治权利、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二十  会员如对理事会处分或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  会员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  制度未尽事项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