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福州市长乐区社会工作者协会
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有四个档次,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本会每档会费标准在合理测算基础上确定,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
1、会长会费3000元/年;
2、副会长会费2000元/年;
3、理事会费1000元/年;
4、会员会费500元/年。
(二)个人会员
1、会长会费300元/年;
2、副会长会费200元/年;
3、理事会费100元/年;
4、会员会费50元/年。
第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政策服务
1、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2、协助政府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3、编发行业信息、简报。
(二)行业服务
1、编制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成为地方标准、国家行业标准;
2、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引导会员诚信服务;
3、开展社会工作行业评优表彰活动,评选优秀社工及优秀社工机构等;
4、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之间提供交流平台。
(三)会员服务
1、为会员提供培训、项目合作、业务交流等专业服务;
2、举办行业论坛、沙龙等活动,促进会员交流合作;
3、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解决会员纠纷;
4、为会员链接各方资源,促进会员单位发展;
5、利用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会员单位的创新成果、先进事迹等,扩大会员单位影响力;
6、向上级部门、行业协会推荐优秀社工、优秀机构。
第四条 单位会员服务标准
1、会员大会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3、免费获得行业内部信息;
4、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年会、论坛、展示会、研讨会等;
5、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报区级社工人才培训基地;
6、申报区级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7、每年免费享受协会为其定制的《中国社会工作》杂志专刊;
8、利用协会平台发布单位动态,推送单位服务信息。
第五条 个人会员服务标准
1、会员大会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3、免费获得行业内部信息;
4、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年会、论坛、展示会、研讨会等;
5、申报区级优秀社会工作者;
6、优先参加区级社会工作督导培养及选拔;
7、利用协会平台推送个人先进事迹材料等。
第六条 会员按会费标准,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本会缴纳下一年会费。
第七条 新入会会员不满半年的,按50%缴纳会费;超过半年的,按全年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提出会费减免申请,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委托秘书处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本会会费的开支范围:
(一)必要的办公支出;
(二)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支出;
(三)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四)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第十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理事会负责会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会费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的检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会费标准草案,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开具财政部监制福建省专用的社会团体会员费统一收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四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五条 本会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第十六条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本会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等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于2019年1月30日经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